若公司遭遇破产而导致其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的
债务,则将会依照特定的法定优先顺位依次对各个
债权人进行债务
清算。
首先,须优先支付各类破产费用以及与破产有关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其次,为各类职工债权提供保护,包括支付职工
工资、缴纳
社会保险金等等;接下来需优先处理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个人及企业税收款项的偿还问题;直至在所有上述债务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之后,才能开始公平地对待普通债权人以及他们的
破产债权。
假如在所有必备债务得到补偿后仍然无法满足普通债权人的需求,那么他们将面临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资金的现实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未能得到全额清偿的部分,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已经终止,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然而,在整个
破产程序过程中,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申报自己的债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