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中,某一方承担之外部负债是否应该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仅仅取决于其配偶是否事先知情。
实际上,我们应当全面考虑这笔
债务的形成基础是否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举例来说,若某一方所欠下的外债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其配偶对此毫不知情,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笔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假如该外债并非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是超过了这一范围,那么
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此债务确实被用做支撑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实践,或者至少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而产生的,才有可能被法院或
仲裁机构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否则,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在对这类债务进行界定时,法律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