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故意
伤害罪名的
诉讼过程中,倘若
证据尚未充足,无法满足移送检察机关的条件,那么此等情形下,检察机关或许会采取持保留态度不
起诉的决议。
为了能够合理审理并判断案件,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各项证据进行审查时,严格秉持着“证据必须真实确凿且充分有力”之原则。
假如搜集到的证据尚显不足,或者说并未达到足以证明某项
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要求的话,那么这类情况就被视为证据存在缺陷。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倘若检察机关判定搜集到的证据未能符合起诉所必需的标准,他们就不会向法院提出正式的
公诉申请。
然而,倘若在此后更大规模的侦查行动中,新获取的证据材料揭示了更多的案情真相,那仍然存在启动重新追诉程序的可能性。
总的说来,当确凿的证据缺乏时,检察机关一般并不会急于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而进行审判的环节,反倒是会优先在审查阶段就对此类问题加以妥善处理,以
保证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精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