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出让公司以逃脱尚未履行完毕的
债务所涉及的案件
立案所需提供的
证据基本囊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债务存在的确凿证据,诸如明确债务性质的合同、借款凭证或具有还款约定的协议等材料以有效地证明债务关系的实质、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其次就是能够表明公司已发生转让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文件,如详实的
股权转让协议和全面完整的资产转让协议等;再次,若要证实转让操作的不当之处,像转让价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亦或是发现
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关系这种与常理相悖的现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最后,如果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偿债能力大幅度下降,例如通过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详细资料揭示公司资产规模的急剧缩水,那么无疑会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对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和其在案件中的实际效力,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