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时,各参与者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可被明确分为两种类型,即内部义务以及外部义务。
在处理外部义务问题上,
合伙人对于合伙所产生的各种
债务需承担起无限制的、连带性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
债权人有权利向任何一位合伙人提出全额债务索偿要求,而在该合伙人完成了其应尽的清偿义务之后,他还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至于内部义务,则需要根据
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比例或者是实际
出资比例来共同承担债务。
如果协议中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合伙人的实际缴纳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话,那么就只能采取平均分担的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内部所达成的关于债务分担比例的约定,也不能够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方。
总的来说,在面对外部债权人时,合伙人必须要承担起无限制的、连带性的责任,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面对内部关系时,他们则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或者是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规则来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