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合同中约定的
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例如,倘若合同明文规定了所选定的具体
仲裁委员会,如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争议双方应当按照此约定向指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的仲裁请求。
但是,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指定仲裁委员会或所约定的内容不够清晰明确,且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进一步的
补充协议的话,便无法进行
仲裁程序,通常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
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即裁决一经作出,争议双方便不得就同一
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否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选择何种方式提交仲裁机构的关键因素在于合同中所作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