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
赔偿相关环节中,
误工损失赔偿的测算,乃是以受损人身心受损害程度及具体误工期为主要考量因素。
若
受害人为稳定工作且具有相应收入,则按其实际减少部分的报酬予以计赔。
例如,某人月均收入恒定为人民币 8000 元整,因遭遇车祸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长达 3 个月,那么其中所涉误工损失,便应按照这三个月来其所丧失的实际收入额度进行计算,即为人民币 24000 元。
反之,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者而言,将依照其近三年来平均收入水平加以核算;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间的年均收益情况,可依据
诉讼事属地与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同年度
从业人员平均薪资标准作为参照进行计算。
至于误工期长短,则须依据受害人接受诊治之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鉴定证明为准。
如因事故致身体残疾而须长期休养,所涉误工期亦得以持续计算至取得
伤残认定书之前的最后一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