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检察机关通常会在获悉公安机关提出的
逮捕请求后的七日内进行审批。
在此期间内,如果
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必须遵守法规提前三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嫌犯作案
情节严重或涉及多起案件等,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达四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此外,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