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在
借款合同之前并不影响其有效性,然而,这仍需进行个案分析。
保证合同相对于借款合同来讲是附属性质的,因此又被称为从合同;而主合同则是指与之相关联的基本协议,即借款合同。
传统的理解往往认为主合同的签署应先于从合同,然而在很多实际案件中,保证合同作为从属协议也可以以明确的条款约定其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借款事项提供
担保保障,这样的话,无论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否在借款合同之前,只要
合同条款内容清晰明了、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制,那么这份保证合同就是具备相应效力的。
但是我们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如果合同内容存在着
恶意串通一方、或者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等法定无效情形时,即便是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于借款合同,这份保证合同同样会面临着被判定为无效的风险。
因此,我们综合评估某份保证
合同效力高低的时候,需要针对各类关键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内容、各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