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书面
借款合同或借据的前提下,
借款人向法院提起
债务诉讼并不必然导致案件的无效审理。
尽管
借条通常被视为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
证据,但在实际的
借款纠纷处理过程中,它并非唯一能够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凭证。
倘若
出借人能够提供诸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
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借贷事实的存在,那么他们的
诉讼请求便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然而,如果出借人仅仅凭借口头陈述主张债权,却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面临着难以被法庭采纳的困境。
对于作为被告的借款人来说,他们需要积极参与庭审,认真审查出借人所提交的证据资料是否确凿、充分,并适时地提出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以及反驳意见。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