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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含有不可抗力因素在内。
此处所提及之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以及克服艰难,均取自无法预计、迫于外界压力而无法规避以及无力解决的客观条件,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然而,若因排污方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加剧,则此部分责任将无法得到豁免。
其次,受害人故意行为
即当受害人明知环境污染状况仍然故意实施可能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时。
再者,第三人过错。
若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引发,且排污方已采取合理措施却依然未能避免,那么排污方可据此免除部分责任。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排污方仍旧有权利向该过错方寻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免责事由的判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交由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构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最新修订: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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