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法定
免责事由,主要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含有
不可抗力因素在内。
此处所提及之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以及克服艰难,均取自无法预计、迫于外界压力而无
法规避以及无力解决的客观条件,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然而,若因排污方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加剧,则此部分责任将无法得到豁免。
其次,
受害人故意行为。
即当受害人明知
环境污染状况仍然故意实施可能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时。
再者,第三人过错。
若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引发,且排污方已采取合理措施却依然未能避免,那么排污方可据此免除部分责任。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承担
赔偿责任之后,排污方仍旧有权利向该过错方寻求相应的
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免责事由的判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交由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构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