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导理论普遍认可的是
连带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受害方可以向共同
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位乃至多位主体索求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赔偿责任,而每一位共同侵权行为的参与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必须向受害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明确判断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洞察多个
侵权者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共通性、以及他们在主观上的过错是否具有共同性等等细节问题。
比如说,当多个侵权者呈现出共同的恶意,联合实施了侵权行为;又或是尽管他们并无共同恶意外显,然而他们的侵权行为却直接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产生,这些情况都将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一旦共同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各个侵权者之间便可以按照他们各自在过错程度方面的差异、行为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然而,这并不妨碍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仍然有权要求所有侵权者对他们的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