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其首要原则应为寻求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主张。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
纠纷双方可以自由自主协商并确定由被告方所在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划分。
然而,若双方在
借款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而且此项约定又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则
当事人应该依照上述既定规定,依法向约定的法院提
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被告住所地”,简单理解就是指被告人的实际
户籍所在地;然而当原告人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存在不一致状况时,应该优先适用经常居住地作为指定范围。
至于“
合同履行地”,则主要是由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来担任这个角色。
在
借款纠纷案件中,作为正常的经济往来现象,出借方往往被定性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必须的管辖权。
总的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整体考量,以选择对于当事人而言最为有利、同时也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诉讼,这样才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