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类型的
法律纠纷中,有些
债务人可能会采用更改公司股东的手段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这被视为一种恶意企图钻空子、逃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当企业面临
债务诉讼的压力时,他们会通过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以极低的价格或者甚至是无偿的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从而将公司的
股东变更为那些没有任何资产或者偿债能力的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申请法院撤销这些恶意的股东变更行为。
如果能够证明原来的股东存在着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行为,以此来逃避
债务,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债权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规定,向原股东提出要求,让其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法律对于这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着多种有效的制约措施,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