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犯罪嫌犯在
拘留所中所渡过的时光是否能作为其刑期之一部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这部分时间是可以被算入刑期之中的。
具体而言,
管制的
刑罚期限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倘若已经被采取了拘留措施,那么每过一天的拘留期将对应于两天的刑期中。
同样地,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在此之前若曾实施过拘留行为,那么每过一天的拘留期便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至于
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限,同样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已经
被拘留,那么每过一天的拘留期就相当于一天的刑期。
因此,贪污犯罪嫌疑犯在拘留所中渡过的时间将会按照以上所述的规定,被纳入到他们的服刑天数之内。
然而,最终的折抵方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则需要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