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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合伙人在履行债务方面主要区分成两种特殊形态,即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
在普通合伙制企业环境之下,各个合伙人必须对整个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欠债务,那么各合伙人将不得不动用自身的私人财产来填补这个空缺。
然而,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对所有债务负责,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与此同时,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他们所注入的资本金额,承担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应范围内的债务责任。
当然,如若合伙人间另有明确约定者,则应依约办理,然而,这些约定应当不能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例如,倘若合伙人已经约定好了债务分担的比例,那么这个规定对于他们内部成员是有效的,但是,外部债权人依然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索取全部债务,待债务得到偿还之后,各合伙人再依照内部约定进行追偿。
总而言之,合伙人在履行债务义务时,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充分考虑到合伙协议中所载明的具体条款。
最新修订: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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