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合伙人在履行
债务方面主要区分成两种特殊形态,即普通
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
在普通合伙制企业环境之下,各个合伙人必须对整个
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
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欠债务,那么各合伙人将不得不动用自身的
私人财产来填补这个空缺。
然而,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对所有债务负责,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与此同时,
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他们所注入的资本金额,承担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应范围内的债务责任。
当然,如若合伙人间另有明确约定者,则应依约办理,然而,这些约定应当不能影响到善意第三
人的权利。
例如,倘若合伙人已经约定好了债务分担的比例,那么这个规定对于他们内部成员是有效的,但是,外部
债权人依然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索取全部债务,待债务得到偿还之后,各合伙人再依照内部约定进行追偿。
总而言之,合伙人在履行债务义务时,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还需充分考虑到
合伙协议中所载明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