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申请人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调解书的法定时限设置为两年整。
详细来说,该期限应当自调解书所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伊始计算;对于调解书明确约定分批次履行的情形下,其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将从每一阶段履行期限的截止日期开始记载计算;倘若调解书并未对履行期限予以具体描述,那么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便应从调解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两年的时间期限内发生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中止、中断事件,那么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将会相应地被重新计算或暂时停止计算。
举例来说,由于无法预料的
不可抗力因素或类似状况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可以视为时效期间已中止;当有一方
当事人主动提出履行要求或表现出愿意履行
债务责任的意愿时,时效期间也会被认为已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