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债务的
法律关系里,当
债务人为规避还款义务而选择逃离债务债务所在地时,
担保人往往需要承担起连带
保证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
债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依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替代债务人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之责。
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在债务人发生
违约行为之时,按照先前的书面协议中所载明的
保证范围与保证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范围常常涵盖被保全的主债权以及因其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等。
倘若在
担保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一般保证的性质,那便只有在债务人经过严格的审判或
仲裁程序后,并且还在债权人就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申请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未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会承担起保证责任。
然而,若是在担保合同中未作明确的说明,那么担保人将默认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作为法定的担保人,必须对此类涉及
担保风险的事项进行慎重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