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公司长期
拖欠员工薪资,在普通情况下,股东只会承担他们所投资入股的金额限度以内的公司债款。
然而,若股东涉嫌以下几种情况,那么他将有可能需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股东未能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完成或全部履行他们的
出资义务,对于因未能完全投入资金而产生的利息亏损部分,以及公司欠债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款,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实体的地位及其作为
有限责任股东的权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逃避
债务,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最后一种特殊情况是,公司在没有进行
清算程序便擅自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导致
公司清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股东需要对此负责,即清偿所有公司债款。
总而言之,尽管一般来说,仅仅是
拖欠工资这一问题,股东所须负有的
直接责任相对较轻,主要的责任仍然在于公司本身。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有可能躲避不了应负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