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环境保护专题 >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专题 > 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是多少

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是多少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其次,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了三吨及以上的数量;再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的污染物,其浓度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最后,两年之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追诉标准可能会随着地域差异以及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调整。
最新修订:2024-09-1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