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污染环境罪的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其次,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了三吨及以上的数量;再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的污染物,其浓度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最后,两年之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
追诉标准可能会随着地域差异以及法律
法规的更新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