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安机关处理
刑事事例的具体操作规程之中,针对
律师会见这一环节作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与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
而看守所则有义务立即为其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
犯罪的事例,在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辩护律师在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其言行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时应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严禁向
当事人传递任何
违禁物品等。
总而言之,律师会见制度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亦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