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主体具备特殊性,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相关
从业人员。
在我国广东省的法律
法规中,对于此类犯罪主体的界定更为明确,具体涵盖以下三类人群:第一类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
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活动的员工;第三类则是接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判定某一主体是否符合
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个人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营者或经手人的身份和地位,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然而,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关系而对环境较为熟悉,并未涉及到任何
违法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当被视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