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其优先级次序依次如下:首要处理的为
破产程序所需之费用及共益
债务;其次为职工债权,涵盖
工资、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等相关费用,同时还包括应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应向职工支付的
赔偿金;再来则是
社会保险费用与破产人所
拖欠之税款;接着才轮到普通
破产债权。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带有
担保的债权,将在担保物价值范畴之内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这不属于上述顺位排序的约束范围。
对于处于同一顺位的各类债权,原则上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若
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的所有清偿需求,也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