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动物致人损害之事宜时,我们遵循无
过错责任制这条基本准则。
当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侵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有义务承担起此种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能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那么动物的饲养者甚至管理者有可能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
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个人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对其养育的动物进行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他人受损的话,那么这个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需要为这个侵权行为承担法定的
侵权赔偿责任。
同样地,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强烈攻击性的烈性犬类等野生动物所引起的
侵权事件中,其饲养者或管理者更是需要
全权负责该种事情的侵权赔偿,并且在此类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找到任何的
免责事由来逃避责任。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当第三方对此类侵权事件也存在过错时,
受害人既可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这位第三方索求
经济赔偿。
然而,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在承担完他们应该支付的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那位第三方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