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支付令的传送必须经过本人签收。
关于支付令的传送方式,通常会涉及到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途径。
倘若
债务人对于接受支付令有所异议,法院的送达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协调,解释相关事宜,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载拒收的具体原因及日期,同时要求送达人和
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然后将支付令留在债务人的住所内;另一种方法是将支付令留在债务人的住所中,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记录,以此作为送达的证明。
然而,如果支付令无法成功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其效力便无法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