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
未约定偿还日期的借款,出借方随时都享有要求
借款人于合理期间内履行
债务清偿责任的权力,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给予借款人足够的时间来做好相应的还款准备工作。
从法律层面进行审视,在这样的状况之下,
诉讼时效应当自
出借人初次向借款人提出还本付息之请求之日开始起算。
如果借款人选用明示之方法表达拒不偿还
债务的意愿,那么诉讼时效便将自其发表反对声明的那日开始计算。
因此我们强烈推荐出借方在提起债务偿还要求之时,采用
书面形式(例如短信息、电子邮件、正式书面通告等等)来保存相关
证据材料,以便在将来可能出现的
纠纷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若借款双方有能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对原有的
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约定还款期限,这无疑是一种更为妥当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乃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