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及
民事诉讼乃是两种处理争议之不同途径。
关于合同仲裁之具体地点,往往需要遵循
当事人在合约中所作之明确约定。
若合约已明确指定
仲裁机构及其所在地点,则应依照该等约定予以实施。
然而,倘若合约并未规定仲裁地点,同时双方亦未能达成任何
补充协议以明确之,则该仲裁条款可被视为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若需诉诸法院以解决争议,一般而言,将由被告或是
合同履行地所属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
倘若合同对自何处履行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并且争议的客体涉及支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交付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争议标的,则履行该类义务的那一方所在地便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立即结清的合约,其交易行为所在地也有权作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