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盖、隐藏及转移
犯罪所得及收益罪与其下游犯罪,即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存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差异和区分点: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掩盖、隐藏及转移罪更加强调
行为人发掘出犯罪所获取的财产及其衍生收益并进行
窝藏、转移等行为的故意性;然而,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则更加注重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并且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帮助。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掩盖、隐藏及转移罪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
代理销售等多种方式参与;然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等等这些基础技术支持,或者进一步开展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辅助行为。
再次,
从犯罪针对的对象看,掩盖、隐藏及转移罪关注的焦点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投注的重点则在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身。
最后,从罪行的具体压价来看,掩盖、隐藏及转移罪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及到的金额、情节等多个方面都有着各自独特的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