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营企业的
存续期间内发生的所有负债,在原则上讲应由所有的合营伙伴共同承当起连带的偿还责任。
所谓的
连带责任,就是指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位合营伙伴全额地偿还所有的
债务。
而在合营伙伴内部,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合营协议中的明确规定进行分配;假如协议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容作出明文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的话,那么就依据实际交纳
出资金额的比例予以划分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仍然无法确认出资金额的比例,那么大家就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摊所应承担的责任。
但是,如果某些合营伙伴偿还的债务已经超过他应该负担的那部分份额,他有权利向其他的合营伙伴索取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假如合营企业的负债是因为某个合营伙伴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这个合营伙伴应当承担起无上限的责任或者
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的合营伙伴,他们所在的合营企业中的个人财物份额将成为他们承担责任的唯一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