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贪污罪进行判定的过程中,涉案
赃款的具体流向并非决定该
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
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在于,
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以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或
窃取公共财产。
然而,在
量刑阶段,赃款的实际去向则可能成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若贪污所得款项被用于公务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那么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能仅仅因为赃款具有看似“合法”的去向,便否认
贪污行为的存在及其
违法性。
只要
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贪污行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应该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