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诉讼程序的事件中,律师与罪犯嫌疑人或被告的会面次数和时间并没有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法律条款之中。从普遍的角度来看,只要满足看守所针对此类会面行为所设定的明确规则,律师便有权利结合事件实际开展情况以及事件推进的步伐,相应地安排与
当事人的会面时机。然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事件的调查过程(即
侦查阶段)中,大多数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并需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会谈。至于事件的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较而言则显得更为宽松。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依据事件的复杂性程度、
证据收集状况、当事人的具体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会面的频率和时间,从而尽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