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律师有权利与
犯罪嫌疑人会面交流,但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若律师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来自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颁发的公函等材料,那么他有权向
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见面请求。为了确保会面环节的顺利进行,负责看管的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地为他们安排相应的会面机会。然而,由于事件具体情况和侦查需求的差异性,可以允许侦查机构指派人员参与到会面过程中来。尤其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
犯罪的事件,在
侦查阶段内,辩护律师欲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进行会面时,必须征得
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实施。总而言之,一般常见的情况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确实享有接见被告人的权益,但在特殊个案中仍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