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举证期限届满之后,
当事人再提交
证据的话,法院会采取不予以采纳的策略。然而,当碰到特殊状况之时,法院也有可能会斟酌情况而予以接纳。例如,假如该项证据是新近才被发现的,而且当事人无法在原先规定的
举证期限之内提供出来,而且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或者该证据同事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着紧密联系,如果不予采纳的话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显而易见地出现不公平现象。总而言之,设立举证期限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维护
诉讼活动的高效性以及程序规范的公正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那些
逾期提交的证据,关键要看这些证据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可以采纳的条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证据,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