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及以团伙形式
盗窃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判决时,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于盗窃罪的
刑罚裁定,其核心依据主要包括所盗窃财物的价值金额、
犯罪情节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倘若涉案的电动自行车价值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指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就构成了盗窃
罪名成立的条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单独或合并
罚金。然而,如果这种结伙盗窃行为被认定为
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其中的
主犯将会承受更为严厉的刑罚,而
从犯则会得到相应程度上的
减轻处罚。在极端情况下,假如盗窃财物的价值极其巨大(一般定义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还须缴纳罚金。至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一般是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具体的刑罚裁定,必须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