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
自然人独资公司制度中,
法人原则上须承担
公司债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此种公司形态之下,尤其需要强调法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性。若法人未能成功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具有明确界限,那么法人将面临履行公司债务的
连带责任。例如,当公司由于运营不利产生
债务时,如果法人在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不当行为,导致难以明晰辨别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则法人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然而,若法人能够提供有力
证据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且在
公司注册资本的范畴之内,法人通常只需以其实际
出资额为上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