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对于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遵循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污染者在主观上并未产生过失,只要他们实施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并由此引发了对他人利益的损伤,同时该伤害又得到证实与其行为直接相关,那么他们都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
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以过错为判断标准的概念,使得受害方无需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证明对方有过错,只需将焦点集中在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然而,作为污染者,他们需要承担起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或可以减轻责任的义务,例如,如果他们能够证明
环境污染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那么他们便可以避免承担全部责任。总的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更加高效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激励污染者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