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环境污染事故当中,我们往往会将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行为主体认定为首要责任承担方。针对企业所涉及到的污染事故而言,尽管
企业法人代表或是主掌经营决策与管理大权的高层管理者也许并非直接的操作执行者,但鉴于他们对于企业整体生产运营活动负担的领导及管理之责,他们无疑是被公众视为该类污染事故中的首要
责任人。举例来说,如果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某人的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个人将成为首要的责任承担方。在确立责任承担方之时,我们不能忽略对详细事故情况的了解,如污染物的制造者是谁,他在污染事件中的意识状态以及操纵程度如何,甚至包含是否涉嫌违反
法规及规范的各项操作等等关键环节。最后,法律会根据所得的相关详实
证据及其具体规定来作出明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