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上因车主突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引发
追尾事故时的责任判断问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考量做出综合性结论。通常情况下,若该紧急制动是由于前方路面突发无法提前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为之,并且车主所采取的应急制动措施不仅符合道路安全规定,还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那么基本上来讲,
追尾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的事故责任。然而,如果车主在实施紧急制动之前,曾有过诸如
超速驾驶、违规变道后再行紧急制动等违反交通
法规或者操作不当的行为,从而导致后方车辆因来不及作出反应而发生追尾事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车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对于事故责任的最终判定,则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详细勘察结果、双方车辆的行驶轨迹以及当时的状态、以及其他相关的
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得出结论。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通常会划分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以及
无责这五个级别。对于各个级别的特定责任划分,应以由交警部门签发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唯一的权威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