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
公司申请破产之际,股东通常仅需按照其在
公司注册时
认缴的
出资额度为限,承担对
公司债务的相应责任。若是股东已经全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原则上无需另行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任何补充责任。然而,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股东仍有可能须承受额外的责任负担:例如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甚至根本未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又如当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故意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对公司财务报表或财产清单进行不实披露等行为,从而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此外,倘若股东罔顾
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原则以及
有限责任原则,滥用以逃避
债务的手段,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那么他们也将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总而言之,对于具体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并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