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赃退赔以及谅解书业务的办理机构并非专门固定于某一个部门。其中退赃退赔这一行为往往由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行决定,主动地向相关
司法部门返还或上缴所获非法的财务财产。而谅解书则常常为受害者或者其亲属亲自签署,表达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加害行为的理解与宽容态度。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均可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直接向法庭明确表达出愿意进行退赃退赔的意向,并且付诸实践。至于谅解书,一般是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由受害者或者其亲属自主决定是否书写。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处理事例的过程中,他们会密切关注退赃退赔及谅解书的具体情况,并将其纳入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