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并实施之“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整笔收入在去除诸如
社会保险费等依法允许扣除之项目后所余下的金额,依照统一确立的税率按照逐级累进的方式进行征收。若该纳税人税后年薪恰好达到一万元,那么参照该法律规定他适用的
个人所得税率应当是 25%,也就是说他的税前年度总收入应当是 11,990.76元;根据另外一项规定,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将其部分收入用于从事各类公益慈善事业的捐款,并且这笔款项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法定扣除数额,那么只要这部分捐款得到了上级部门的确认和许可,以上级规定为准,全部纳入税前列支范围内,不必再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