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倘若相关部门未曾对其进行妥善处理的话,那么其
诈骗金额便会按照累积的方式最终确定。例如,
行为人将诈骗所得之物用于偿还自己的私人借款、支付货款或是其他经济活动的时候,若对方事先知晓这其中的情况并且仍然故意接纳这些财物,这种做法通常称之为恶意接受财物,对此类情况应采取一律扣留财物并且予以追缴的措施;
而若是确实无意中非恶意地获得这些财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停止追缴。当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又用后续骗取之物来偿付先前所骗取的财物之时,在计算具体诈骗金额时,应首先剔除案发之前已成功偿还的那部分金额,然后再依照实际尚未偿还的款项来确定具体数额。
此外,在
量刑方面,可以将被告人多次行骗的总额视为从重情节进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