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便意味着争议已经尘埃落定,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制度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被采取此种方式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义务。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取保候审之人能够展现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积极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即便在法庭审理期间未能作出最终判决,其
强制措施亦绝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