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三无”(即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监管部门可依法要求他们限期整改,纠正
违规行为;若整改效果不佳,则有权利将这些“三无”产品送至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如果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后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涉事企业及个人实施严厉的
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特别是在贩卖“三无”药品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相关
责任人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
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