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定的价值规模来进行判定。
1、原油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比例进行分配;
2、对于天然气销售额的市场份额,也参考同样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3、关于煤炭和焦炭产品的价格规定,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在每吨八至二十元之间,而其他种类的煤炭产品,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则在每吨零点三至五元之间;
4、对于其他类型的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来说,其中的普通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的利润范围在每吨零点五至二十元之间,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产品的利润范围为每千克或每克拉零点五至二十元;
5、对于黑色金属矿原矿产品而言,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是每吨两至三十元;
6、针对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的市场份额分配,稀土矿产品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在每吨零点四至六十元之间,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在每吨零点四至三十元之间;
7、在盐类产品中,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每吨产品的利润范围分别在每吨十至六十元以及每吨两至十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