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右转和直行车辆发生碰撞
意外事故责任归属的判定依据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转弯车辆在遵守
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必须礼让直行车辆,因此针对此类事故而言,多数情况下将被视为转弯车辆负有全责;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几种特殊情况,例如由直行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如若转弯车辆已经完成了右转行动,但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而与其相撞,此时应判定为直行车负全责。
(2)当直行车辆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的请让行标志,且经核实直行车辆并未给予足够尊重而直接撞向转弯车辆,此次事故的
主要责任亦应归于直行车。
(3)另一种情况则是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管控的十字路口,因直行车辆闯越红灯而与依照信号灯指示正常进行左转的车辆相遇并造成碰撞,由此引起的后果仍需由直行车承担全责。
最后,车辆在驶入没有明显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严格遵循右侧优先通行的原则,即无论是右侧行驶过来的直行车辆抑或是转弯车辆,均应让位于右侧道路的车辆,违者将面临由直行车承担主要责任的后果。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