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程序中,初次审理和再次审理的
抗诉工作有着显著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于首次审理中所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决,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抗诉。
然而,对于已经经过二次审理的决定,则无法进行抗诉,而且必须向法院提起
申诉,这是由于
二审的判决与裁定是最后的
终审判决和裁定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