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
企业法人相互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其利息设定上限不允许超过
民间借贷合同缔结之际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在此标准以外的任何约定利息,将会失去法律对其提供的间接保护。换句话说,在民间借贷活动之内,针对
借款利息作出的约定若超出合同缔结之初一年内的LPR四倍上下限外的部分,无法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然而,在此限内的利息约定仍得到我国法律的维护,欠债人不能以借据上的高额利息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在借据或合同明确规定利息超出该年限内LPR四倍的情形下,通常情况下,债权方有权向欠债人主张按照同业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还本付息。参考相关法律
法规,在我国民间借贷可以存在略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利率,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可以在合乎地方实情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司法具体掌握尺度,但不应突破民间借贷
合同订立之时一年内的LPR四倍的上线限制。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约定利息,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
借款人既约定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
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