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应
营业执照而开展经营业务,即所谓“无证经营”,应当依法判定为
非法经营行为,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予以制止并取缔,同时追缴已经获得的
非法所得收益。若涉及构成了
违法经营罪或者重大
过失犯罪等法律规定情形,则需要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理;但是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经营行为,判处的罚款金额可能会达到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无证经营的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措施进行处理:
(1)要求
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
(2)向与该行为有关联的单位及个人收集、核实相关信息;
(3)有权进入非法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4)如有必要,可调阅、复制、复制
法人签署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6)为了防止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扩散蔓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7)对于存在明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经营场所,有权查封、扣押。从未依法注册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之名,却擅自冒用,将被责令立即纠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未获得合法许可、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便擅自以
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将被勒令暂停经营,并视情况处以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同样地,未经许可和执照的情况下,以
个人独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将被勒令停业,并根据情况处以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最后,对于擅自开张营业,而并未依法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的,属非法经营性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课以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
登记机关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