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
贪污罪以及
受贿罪均不为轻微
违法行为。若贪污罪行的
涉案金额及情节较轻者,可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外加罚款
处罚;如涉案金额和情节相对严重者,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没收
个人财产;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甚至可能被
判死刑。至于受贿罪的惩治措施,其与贪污罪相仿,皆需根据涉案金额及情节的轻重程度予以
量刑。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惩罚力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绝非
轻罪所能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